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具企业纳税证明和企业合法经营证明事项的通知
富地税征字[2008]120号 2008.5.28
各所,直属分局、稽查局:
随着社会税收意识的提高,有关部门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企业纳税证明和企业合法经营证明事项的情况不断增多,为进一步规范出具相关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以开具纳税证明和企业合法经营证明的情形:
1.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出境;
2.纳税人参加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
3.纳税人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评比活动;
4.纳税人的总机构需要上市发行股票;
5.纳税人(指个人)办理出国定居手续;
6.其他可以开具纳税证明和企业合法经营证明的情形。
二、办理纳税证明须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时
1.提供开具纳税证明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纳税人名称、纳税编码、接受纳税证明的部门、证明用途、内容、纳税时限等),加盖单位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国家行政机关办理时
1. 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公文函件或介绍信,函件或介绍信上需注明要调查的纳税人名称和事项;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三、办理流程:
(一)出具企业纳税证明:
1.根据开具纳税证明申请书或单位介绍信,主管税务分局(所)计会统岗位受理并在TF2006审批流转。同时给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2.征管科业务审核监督岗对所属主管税务分局(所)流转的税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或由分管局长授权委托办理。
3.在系统内打印纳税证明, 加盖局公章。纳税人凭税务分局(所)开具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到征管科领取纳税证明。
(二)要求提供企业合法经营证明的,凭申请书或单位介绍信到稽查局案审科,开具情况证明(稽查查处情况),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局征管科审核、局领导审批,加盖局公章后对外提供。(附件1)
四、有关要求:
1.企业纳税证明原则上由市局统一出具。税务分局(所)不得直接出具纳税证明给申请人,如遇特定格式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自行提供。
2.税务分局(所)将纳税证明材料单独登记保管,征管科经办人员将税务分局(所)提供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与市局出具的证明对应后单独登记保管。(附件2)
3.出具企业纳税证明和企业合法经营证明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要求提供的计算口径、统计时期、入库数或应征数、违章记录等都要认真核实。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虚假纳税证明,如有发现,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合法经营情况证明
附件2:纳税证明开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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