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7〕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0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漂流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明确如下:漂流业务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发文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漂流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明确如下:漂流业务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发文之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