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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06]107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07

粤财法〔2006〕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2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省储备粮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省直属粮库名单

省直属粮库名单                              粮库地址
一、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
1.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梅州直属库      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上坪
2.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湛江直属库      湛江市霞山区湖港路15号之二
3.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罗定直属库      罗定市双东镇罗定直属粮库
4.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韶关直属库      韶关市韶塘路5公里
5.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珠海直属库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鸡啼门水道东珠海大道南


6.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山直属库      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
7.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      佛山市顺德区三州粮库库路1号
8.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东莞直属库      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角尾尖
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单位粮库
1.省粮油储运公司第一仓库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48号
2.省粮油储运公司第二仓库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和平路1号
3.省粮油储运公司第三仓库            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领海街5号
4.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常平粮库  东莞市常平镇元霞路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5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金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
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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