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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6]263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07

青国税发〔2006〕2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9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需发函调查的,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及时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在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退(免)税款的,暂不办理。二、函调范围严格按《办法》所列情况执行,并按实际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函调:(一)从供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填列的进货各称、数量、价格、货源有疑问的;(二)出口企业出口从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需进一步核实的。     三、函调工作政策性强、责任大,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函及回函的管理工作,对收函及回函进行编号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办法》附件所列内容的要求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在收到调函后一个月内如实回函,未按规定时间回函或回函内容不实而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规定严肃处理。四、函调工作涉及到征、管、查等部门。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级国税局根据业务分工情况指定函调工作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6〕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3.×××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11月15日封发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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