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6]270号 2006-10-0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确保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统一进行明确,请依照执行:
一、开始换发、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地税机关先期于2006年9月15日-30日开始为新设立的纳税人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并对只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国税机关将在CTAIS系统调整完毕后开始核发、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并真正意义上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理换证工作及其他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联合换证工作中涉及国地税有关业务的衔接问题
(一)档案资料的移交问题
国、地税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联合制定档案移交具体办法,规定档案移交的内容和具体时限等项工作。国、地税各区县局、分局在为纳税人办理完毕换证、新办、变更等税务登记手续后,应按规定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移交同级另一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的国、地税主管机关不在同一区县的,由受理纳税人登记手续的一方税务机关将有关资料移交本区县对应的另一方同级税务机关,另一方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资料后,再转交纳税人的主管区县局。
(二)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登记情况不一致问题
如国、地税机关只有一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换证时,税务机关应区分情况予以受理:对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按照换证工作要求处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新办户处理,并将纳税人资料按规定传递到同级的国(地)税机关。
(三)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状态不一致问题
各区县国、地税局应在联合换证工作开始前密切配合,做好税源户的比对工作,在联合换证过程中对状态不一致的纳税人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纳税人在国、地税局的一方为正常户,一方为非正常户的,应先向状态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提交转为正常户的申请,税务机关在按照规定为其转为正常户后再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在国、地税局双方均为非正常户的,应先分别向双方税务机关申请转为正常户后,再向任意一方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3、纳税人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状态的,处理方式同非正常户。
4、在国、地税局一方已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如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受理的税务机关应先核实纳税人的工商执照是否已做注销、吊销。纳税人工商执照已注销、吊销的,则不予换证;工商执照未注销、吊销的,纳税人应先向税务登记注销机关申请恢复为正常户,再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注销登记纳税人的证件收缴问题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其税务登记证件由最后办结注销手续的税务机关收缴,其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应由该税务机关转交同级的另一方税务机关。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对于已在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换证时其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原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对于未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换证和登记申请时,应在市公安局网站上进行15位身份证号码转18位号码的查询,并以18位的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同一个体工商户开办多家经营单位的,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税证字×××××××××××××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