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7]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12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68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