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7]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09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