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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6]48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60615B版)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26

京国税函〔2006〕4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0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60615B版)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48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60615B版)的通知》(国税函[2006]6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我市2006年度审核系统中的商品代码库已由市局统一调整完毕。

调整后的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市局ftp服务器(IP地址68.16.16.28):出口退税2006年退税率文库_20060615B版(20060721)

二、各局应将出口退税率文库下发方法通知管辖的退税企业。

(一)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自行下载。

(二)对上网下载有困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拷贝软盘等方法下发。

三、各局在使用出口退税率文库时,若有修订建议,应以文字形式向市局说明,以便市局及时上报总局。

            2006年8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60615B版)的通知

 

国税函[2006]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3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对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率文库”目录下,版本号为CMCODE_20060615B,请各地注意接收。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申报系统、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的税率库升级程序放置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上,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下载、安装。

  二、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总局(进出口税司)报告。严禁不经总局允许,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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