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5号 2005-01-12
贝云提示——依据京财税[2015]19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分局按照总局规定,在2005年1月征期加强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对生产销售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的免税申报不予受理,待企业按相关规定调整后方可受理申报;各区县分局在本通知下发前对上述企业已按免税申报受理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各区县分局在2005年1月征期结束后,应将辖区内生产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总户数、企业名称进行统计,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2004.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