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国税函[200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5号                2005-01-12 

贝云提示——依据京财税[2015]19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分局按照总局规定,在2005年1月征期加强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对生产销售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的免税申报不予受理,待企业按相关规定调整后方可受理申报;各区县分局在本通知下发前对上述企业已按免税申报受理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各区县分局在2005年1月征期结束后,应将辖区内生产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总户数、企业名称进行统计,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2004.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14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