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8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是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在金税工程和增值税管理不断加强的基础上采取的简化退税手续的重要措施。该措施的实行,对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局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销售规模异常增长、使用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凭证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企业和货物要重点管理,加强分析和检查工作,严防骗税。
二、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征收消费税时,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开具国税函[1996]10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2004年7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简化手续,加快退税进度,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在目前金税工程日趋完善和增值税管理不断加强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三、外贸企业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中标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从2004年6月1日起(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凡属于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批准退税。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退税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执行。
四、生产企业2004年5月31日以前因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而多缴的税款,可抵减2004年7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款,未抵减完的,由征税机关经稽核比对,在核实清楚进项发票没有问题,排除企业有偷税行为后,从原入库的金库中办理退库。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纳税货物,其消费税专用税票管理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出口企业2004年5月31日以前出口货物,凡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给予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