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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2]9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0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2〕98号         2002-02-04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98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工作由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所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负责。        二、《通知》第四条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所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经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签发《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同时将纳税人有关情况一式二份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通知》第五条纳税人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不通过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运费,而是在境外向境外付款人直接收取运费的,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为纳税人办理有关业务时,得知上述在境外收取运费的情况后,境内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所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填报《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报告纳税人在中国经营运输业务的有关情况。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未申报汇达税款,也未申请协定免税待遇的,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该纳税人的有关情况一式二份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四、报表的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待国家税务局下发表样后,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6]087号)                                                                 2002年2月4日附    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发[200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08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以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三条所称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向《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收入总额,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向地方税务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如主管税务机关无特别要求,可不再报送《办法》第九条所规定报送的报表。        三、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纳税人支付运费时,可以凭合同或协议、境外船运公司发票和提单(或副本),提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完税凭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有关外汇帐户向境外支付。不能按要求提供税务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对外付汇。在国际贸易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海运运费,无须提供税务凭证或证明。        四、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由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或者由缔约国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证明文件、或者能够证明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审核确认后,发给该纳税人或其扣缴义务人《免征所得税证明表》或《免征营业税证明表》。证明表自主管税务机关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如果纳税人在三年内居民身份变更,或所持证明表三年期满后,仍需享受免税待遇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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