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1〕5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05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将自行印制使用《广东省深圳市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该发票的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不再在发票联、抵扣联的最右边竖线位置上增印一条温变检验线,其他防伪措施及规格、特征与《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一致。
二、各区局、分局应于12月10日前,将2002年度该发票的用票计划用电子邮件报市局(票证管理所林思宏),以便市局统一安排印制。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