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4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要求
1.各分局对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要落实检查的组织和人员,并应由一名主管局长亲自负责。
2.要把这次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要深入、细致,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以及市局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检查内容
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的内容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1号文件中规定的检查内容为基础,各分局对其1994年新税制以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全面的检查。对发现有违章的文件及作法的要边查边纠,同时上报市局。在检查中发现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将结果上报市局。
三、检查方法
这次执法检查以各分局自查为主,在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市局组织对部分分局进行抽查验收。市局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被抽查验收单位1994年以来增值税税收政策执法情况以及本次自查和纠正情况的汇报;
2.调阅收发文件目录,检查有关文件,对不办理正式发文的会议纪要、电话记录、领导讲话等也要进行查阅;
3.抽选部分企业进行纳税情况调查;
四、时间安排
5月31日以前为各分局自查阶段;6月10日之前各分局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市局;
市局将于6月份开始对各分局自查情况及执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的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被抽查分局。
1997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增值税新税制的正常运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巩固税制改革成果,总局决定,1997年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一、检查的指导思想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依据,运用自查和抽查的方法,认真检查税制改革以来各地贯彻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维护增值税的统一、完整和严肃性,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打下坚实基础。二、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1994年以来各地制定的增值税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抵触,在执法中是否认真执行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和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重点如下:(一)是否有变更税目、税率,擅自开口子减免税现象。(二)有无违反税收法规,对一般纳税人采取销售实耗扣税、核定毛利率、自定征收率征税的现象。(三)有无擅自扩大扣除范围的现象。(四)有无违反总局的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五)是否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仓库设施、值班制度、发票手续、帐簿登记是否健全。(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有无擅自简化、变更申报内容的现象。(七)有无变换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的现象。三、检查方法这次增值税执法检查,采取各级税务机关自查,上级税务机关和总局进行抽查验收的方法。在自查阶段,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通知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边查边纠,并将自查和纠正的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自查工作结束后,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所属国家税务局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面不少于20%。省及省以下的执法检查工作应于6月底以前结束。7月份总局将抽调部分地区人员组成若干小组,对省级国家税务局进行抽查验收。总局抽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听取被抽查单位3年来增值税执法情况及本次自查和纠正情况的汇报;查阅地方性的增值税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收发文目录以及不采取发文形式的会议纪要、电话记录、领导讲话等;抽选部分企业进行纳税情况检查。四、检查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端正态度,把执法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二)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做到认真、细致、深入,不走过场,保证检查的质量。(三)各地应于7月10日前将自查和抽查的情况书面报告总局。(四)各地应把检查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报告总局。19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