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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2000]40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05

京地税营[2000]4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国税函[20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国税函[2000]64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总局意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欠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函》(财税字[1998]156号)的精神办理,不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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