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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进[1999]1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20

京国税进〔1999〕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0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9]1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进函[1999]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报关单进行一次清理工作,凡发现有使用遗失报关单防伪标签的,除立即追回所退税款外,并按文件要求于1999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

         二、各区、县局在日常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加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审核,发现编号为8711682至8712000号仿伪标签的视骗税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1999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进函[1999]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关总署通关管理司关于遗失出口退税防伪标签的通报》(通管传[1999]25号)称:据广州海关报告,该关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用防伪标签319枚,防伪标签编号为8711682至8712000号,上述编号的防伪标签已按作废处理,提请税务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如发现上述防伪标签,将有关报关单按假报关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海关。鉴于上述情况,为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退税机关加强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审核,凡发现出口企业使用上述防伪标签编号的报关单申报出口退税的一律不予退税,已办理退税的要立即追回已退税款,并将有关案件查清后,按国税发[1994]031号等文件有关查处骗税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请各地将有关查处情况和附表所列内容填写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表:检查假报关单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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