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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6]0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00

京国税〔1996〕0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2-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在出口退税审核中要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印章及其各栏目的审核工作。发现疑点,首先要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查询。需函调的,按市局统一格式向有关海关发函。

二、各区(县)局按市局通知于每月10前领取国家税务总局传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软盘,并及时将数据读入计算机。

三、为加强对进料加工业务的管理,各区、县局对出口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台帐,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登记、注销和抵扣工作。对事先未经主管退税税务部门批准登记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四、“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和“出口退税报关单核对调查函”,由各区县局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1996年2月29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暑监[1996]3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止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指示精神,各海关及税务部门在认真执行关于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海关要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对查验的货物要做好查验记录,防止多报少出、以次充好或假出口情况的发生。

二、各直属海关应将本关及所属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海关验讫章印模样本,直接发送给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当地省级国家税务局需及时地发送给外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金关工程的要求,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将尽快建立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的数据库。在此之前,各海关应将每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整理汇集后在次月7号前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将上述电子数据在23号前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在28号前传输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四、海关出具给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编号必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统计联)的编号一致,并打印在右上角,同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批注在出口货物退税报关单“批准文号”栏内。上述两个编号,各海关应按海关总的要求编写,由计算机统一生成。税务部门必须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与海关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见附件一)。

六、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见附件二),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七、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必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审核签章,税务部门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部门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出口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记手册”或海关证明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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