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5]260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此文的执行范围包括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其他有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其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后,不得在企业的业务收入内重复计算业务招待费。
1995年7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199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