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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7]7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15

京国税发〔2007〕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7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简化有关手续,各局对已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汇缴机构可暂不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对汇缴机构发生新增或取消汇总缴纳所得税分支机构情况的,各局应在汇缴机构办理所得税税种登记变更时,向其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分支机构在向各局办理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二、《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一式三份,汇缴机构、征管科、国际税务管理科各留存一份;《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一式三份,分支机构、税务管理所、国际税务管理科各留存一份。

三、鉴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对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需要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各局应通知所辖分支机构于2007年4月5日前报送有关资料,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对分支机构所报送的涉税事项资料的审核,并按照《通知》规定向分支机构开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2007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见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

  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见附件2)。

  汇缴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协调配合

  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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