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5]3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存公积金的列支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仍按市局京国税[1995]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995年9月4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建[1995]1445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
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工字[199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总后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现予颁发,请转发至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1995年6月21日
附 件: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