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税外[1994]237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五个文件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49

京税外〔1994〕2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18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五个文件的通知

京税外[1994]237号

各区、县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工字第87号、(93)财会字第27号、(93)财会四字第44号(93)财工字第47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四个文件的通知》以及市财政局京财合[1993]133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凡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以便统一研究。

 

 

1994年4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

(93)财会四字第44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3年7月1日发来“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请示”函,要求对我部最近印发的(93)财会字第27号文附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7号文”)作进一步解释。现就“27号文”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和其他企业一样,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具体会计核算上,除“27号文”中第一至六条按文中规定办理外,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之后,又陆续印发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但未印发其他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7号文”中第七、八、九条规定是指对于未印发行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房地产、租赁及其他金融、商品流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其行业特点部分比照相应行业的分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其余部分以及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政策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除工业、旅游及“27号文”第七、八、九条所涉行业外,其他

    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比照“27号文”第七、八、九条的原则办理。

1993年7月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93)财工字第47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公布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贯彻实施,我们曾发了一些文件,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新财务制度,我们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的反映,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和管理需要,整理、制订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1993年12月23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财合[1993]1333号

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财政部[93]财工字第87号文 、 [93]财会字第27号文及[93]财会四字第44号文有关精神,北京市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所有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和其他企业一样,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上与新制度衔接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核算方法,按照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对外商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发生的损失,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各种存货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时,其净损益按新制度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或非经营费用。

    (四)“投资人权益”按新制度规定改为“所有者权益”。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的会计核算方法,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仍执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仍执行《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五)从事房地产、租赁及其他金融、商品流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其行业特点部分比照相应行业的分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其余部分以及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政策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现行的下述规定继续执行:

    (一)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必须是外汇。但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作为资本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合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比例,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或企业初次收到出资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确定后,不因汇率的改变而改变。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北京市政府有关综合部门核定的标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住房价格等项补贴。住房补贴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价格等项补贴由企业上交市财政局合资企业管理处。

    (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外资企业管理处交纳土地使用费。企业使用海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交纳海域使用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回扣(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