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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12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12

京国税〔1995〕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2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的时间,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开始的时间。凡依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确定的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并且当年度获利的,不论其是否在当年领取营业执照,均可依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1995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19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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