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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外[1994]356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或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征营业税不适用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42

京税外〔1994〕3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08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或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征营业税不适用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356号

对外分局:

    现将国税外函[1994]026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收管理司关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或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征营业税不适用退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6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国港澳台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或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征营业税不适用退税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4]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据一些外国航空公司反映:实行新的流转税制以来,外国及港、澳、台的航空公司从我国或大陆运载离境旅客、货物所取得的运输收入,由原来的工商统一税改缴营业税后税负有所增加(工商统一税税率2.5%,地方附加0.025%,共计2.525%;营业税税率为3%)。对多缴的税款可否退税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解答不一。为利于税收管理,现明确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对多缴税款实行退税的政策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不属外商投资企业,其从我国或大陆运载离境旅客、货物的运输收入改征营业税多缴的税款,不适用退税规定。

199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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