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外〔1994〕2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01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4]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20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税外函[1994]009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4]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径,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略)
199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