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一〔1994〕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17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1994年1月1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93)财会字第83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年12月30日
附 件:
[1]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