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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7]1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03

京国税发〔2007〕1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67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为强化退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经研究,市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将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至各区、县局(包括地区和直属税务分局,以下同)。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局将不再办理出口退(免)税批复。依企业申请,各区、县局在完成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并经本局主管出口退税局领导审批后,直接办理审批退库(调库)手续。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将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到各区、县局,是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的必要措施。各级领导和干部,都要高度重视这次审批权下放工作,各局要以“准确、高效、廉洁”为原则,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夯实基础,提高责任意识,以“流程管理、明确岗责、强化监控,征退衔接”为重点,采取积极措施,加强退(免)税管理,确保审批进度,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二、2007年7月1日以后,各区、县局原有的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和审核程序仍维持不变,取消上报市局审批程序。各区、县局不再向市局报送《出口退税审批表》、《抽审情况表》、《免抵退税情况审批表》以及出口卷烟适用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消费税和增值税免税申请表》,市局相应不再对出口退(免)税申请予以批复。凡2007年7月1日前报送市局并且未批复的退(免)税审批业务,由各单位自行审批。

  三、取消上报市局审批程序后,为便于各区、县局打印《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以及《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市局对于审批系统仍维护使用。其中,市局不再录入批复文号,各区、县局通过审批系统上报的审批数据,市局统一以空号录入后反馈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在完成出口退(免)税审核工作后,凡涉及退税的,通过审批系统打印《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凡涉及免抵调库的,仍填写《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批表》(各单位应以“年份+所属月份+2位流水号”规则对该表编号,并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审核明细表》、《调整增值税免抵退税情况表》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表》等作为附表);凡涉及免税的仍沿用现行报表。

  各区、县局在办理每批退(免)税时,须汇总以上情况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见附件一)并将以上报表作为附件,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字后,退税管理部门根据本局主管局领导审批情况开具《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退库原因”栏内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编号。在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原市局批复文号位置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的编号.《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经本局主管领导签字后交计会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各区、县局出口退税的主管局领导在审签过程中应坚持抽审制度。

  四、免税项目审批,除卷烟免税须填写《××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单》外,其他诸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手续等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出口退(免)税进度月报表》、《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等出口退(免)税各项月报表,各局仍按现行规定及时上报市局。

  六、出口退(免)税计划管理。审批权下放后,市局对各区、县局的出口退(免)税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325号)的规定,出口退税计划,具体包括“免抵”调库计划、出口企业(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退税计划(以下简称退税计划)和规定具体用途的专项退税计划(以下简称专项退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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