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贯彻工作明确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预提所得税工作特点,现将我市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1.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市取得的利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2.对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利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3.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按涉外税收征管权限分别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4.对中央属内资企业(包括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影视发行放映公司、租赁公司、电台、电视台、各种媒体等)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5.对市属、区县属内资企业(包括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各区县国税局负责。
6.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调整后,税款入库级次仍按现行规定缴入市库。
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市局将研究下发有关预提所得税管理规程,在此之前各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一定措施认真落实各项规定。
三、请各局将加强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总结并于1998年年底前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1998年7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基本上认真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加强,各地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也日益增多,由于存在有些引进单位、部门缺乏对我国税法的全面了解、税务部门间信息交流的不足以及对有关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理解不一等原因,造成目前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不严,乱开减免税口子,税款流失比较严重的局面。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严肃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现就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的规定,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深圳市除外)。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税务部门)要尽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收管理,对预提所得税的各项税收政策(包括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关于对担保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规定)、管理要求要及时贯彻、落实。对重点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定期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