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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3]42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35

京国税函〔2003〕4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5-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42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2003年5月20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被授权局;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吸收外资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针对近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2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3年4月18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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