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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9]17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44

京国税〔1999〕1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0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7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应依据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计入有关资产项目。

二、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企业已将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度收益,对以后年度又发生偿还的,可按实际发生额列支当年度相关成本、费用。

1999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注:2003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本文以上阴影部分予以取消。)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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