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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1]3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39

湘国税函[200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2-2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是国税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对其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评定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评定对象;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分别评定。
    第四条  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目前主要考核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以下简称“两税”)。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评定为A级∶
    1、严格按照《会计法》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至少配备有一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业财务会计人员;严格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财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负责人了解税法知识,办税人员熟悉涉税业务,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正确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2、按时、准确地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纳税申报率达到100%,纳税申报准确率达98%以上。
3、税款做到月税月清(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经批准延期纳税的除外),年度税款入库率达到100%。
4、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发税务登记证等税务登记事项。
5、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年以上。
6、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偷税、骗税、抗税行为。
    7、严格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连续三年以上无虚开、转借、损毁、丢失、涂改、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和伪造发票、非法接受伪造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发票按期结报率达到100%。
    (二)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C级∶
1、财务会计核算不够健全,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够准确的。
2、不能按期向国税机关报送税务资料或财务会计报表的。
3、无正当理由,增值税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50%以上;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者。
4、除法定情形外,纳税申报率在100%以下的。
5、除法定情形外,年度税款入库率在90%以下的。
6、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发税务登记证等税务登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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