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国税[1998]14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0

京国税〔1998〕1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46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核算计税工资额,同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提,以上请依照执行。

1998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有的差额较大,并将差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或转入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对此种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按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要求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8年6月1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