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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6]1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税负过低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52

京国税〔1996〕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7-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税负过低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保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局在年初曾以京国税[1996]030号下发了《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局在今年上半年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此项检查目前已进入总结阶段。根据对本市十八个工业总公司和大型商业企业的监控统计表明:我市1996年1—5月份增值税税负工业企业平均4.65%,商业企业平均1.4%,并有继续下降趋势,同时,有不少企业税负为零。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的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积极组织收入,在上半年增值税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市局决定今年第三季度继续深入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其重点是增值税负过低企业,特别是零税负企业要逐户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检查要求明确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增值税纳税人中,连续半年零税负的工业企业和连续三个月零税负的商业企业、设有总、分支机构的集团公司、工贸及技工贸一体化的企业性公司。

        2.增值税纳税人中1995年全年累计及1996年1—6月累计税负较低企业。

二、检查时限

        此次专项检查的时限是增值税纳税人从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的有关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情况。

三、检查重点

        (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基数的检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按照京国税[1995]088号文件要求,于1995年6月30日前重新核实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基数,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5年按季抵扣以来,是否按已重新核实的基数按比例抵扣?抵扣时间是否准确?

        (二)对企业进项税额的检查

        1.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对工业企业结合其库存、成本及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检查是否有虚开“入库单”,假入库多列进项税额的行为。

对商业企业结合现金、银行存款等,检查是否有假付款多列进项税额的行为。

        2.对集团公司,大中型商场等财务实行分级核算的企业,检查各核算部门之间有无相互虚开专用发票,假购销货物而多列进项税额的行为。

        3.其他可计算抵扣的凭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擅自扩大允许抵扣的运输发票范围的?运费金额是否准确?

        (三)对外贸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内、外销进项税额抵扣的检查。

        1.外贸企业的内、外销分别单独设帐的,其1994年初内销货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否已分离挂帐?计算是否准确?其内销货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否按规定进行的抵扣?

        2.外贸企业的内、外销分别单独设帐的,内销货物的抵扣、外销货物的出口退税及出口转内销货物的抵扣等是否正确?

        3.外贸企业的内、外销未单独设帐的,有无将进项税额既在内销中抵扣又办理了出口退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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