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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06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20

京国税〔1995〕066号
  成文日期:1995-04-0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066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7号《通知》的规定,认真执行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其所得税的征纳管理,对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有抵触的处置,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以保证国家税法不受侵蚀。

       集体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44)632号文明确的“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制改革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仍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部门要一如既往,继续加强这项工作”的要求,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继续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对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需要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在费用中列支和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要按照规定审批,对于税法要求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须要在企业备案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1995年4月6日

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5]23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金融保险企业在新旧制度转轨过程中顺利实施新制度,切实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现就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金融、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能,切实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编办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的《批复》精神,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实施监督和管理。财政部派驻各地的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在财政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对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必须接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要的各类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绝、阻挠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按期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以便接受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

        二、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财务收支,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强化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依法缴纳应上缴国家的各项税金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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