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外[1994]532号 1994-08-30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保证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执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12月15日外专发〔1993〕357号《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转发你局,请即与当地外办、教委等主管部门联系,严格按照该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同我国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研究人员减免税问题。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为有助于该文件执行,便于具体操作,我局已整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一并转发你局,请参照执行。对于该表中未明确免税期或免税条件者,我局正同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商榷,一旦明确,另行通知。
1.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及附件1.5.10
2.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略)
1994年7月7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
外专发[1993]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局),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司(局)、外事司(局):
1992年9月26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物价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卫生检疫总所联合签发了“关于统一印制《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通知”(外专发(1992)283号)。《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自1992年12月实行以来,基本改变了过去由于《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不统一所造成的混乱状况,但在具体操作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既满足各业务部门的工作需要,又方便各聘用单位办理各项手续,经征得联合发文部门的同意,对《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及其所附证明进行了局部的修订。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业务部门和聘用单位凭《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及其所附的相应证明,办理有关手续。长期专家在办妥《外国人居留证》、《购物支付证》和《工作证》之后,即凭“三证”办理有关事宜,不再使用《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
二、为简化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手续,今后,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只签发《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和附件一,其余证明均由聘用单位签章。但中、小学和幼儿园仍须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
三、各聘用单位在为外国文教专家办理海关、购买火车和船票、居留证、购物支付证、体格检查、住宿国有涉外宾饭店、购买游览参观点门票、征免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可使用《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复印件。原件由聘用单位留存备查。
四、各聘用单位在为外国文教专家购买国内航班机票时,须出示《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原件。售票部门如需要,可留复印件。
五、壹份《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只供壹位外国文教专家及其随行家属使用。签发单位应将《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各栏填写清楚、齐全,以便各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手续。
六、考虑到新旧《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有一段交替时间,因此,1994年2月底以前签发的未经修订的《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及其附件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