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分局对所辖期货交易场所的应纳增值税予以清理,税款限期入库,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鉴于期货交易特殊的核算形式,各期货交易场所要专门刻制“期货交易财务专用章”,并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期货交易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凡未加盖“期货交易财务专用章”的,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1994年12月13日
相关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时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局。
附:《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年11月9日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十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