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02年起我省全面推行了《定期定额业户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对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软件运行情况,省局将对定额核定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各市也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促进个体税收定额核定工作的公平、公开、科学、透明。要进一步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共管户共同核定定额的办法和途径。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健全完善定额核定、调整听证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对个体户纳税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业情况进行公开。各市在个体税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二、根据《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的规定,省局将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下发各市执行。各市要按照总局所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积极探索并合理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型,不断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三、建立健全个体税收的收入分析调度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下降幅度同比超过5%和月度收入增幅同比超过20%的市,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形成书面报告,于月度终了后4日内报省局(征管处)。各市个体税收管理情况,包括个体业户的户数变化情况及原因,个体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发展趋势及成因,个体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各市在加强个体税收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请按半年和年度进行分析总结,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书面报省局(征管处)。四、各市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4〕80号)的规定,及时书面报送总局确定的3个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和10户个体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