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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3]3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01

京国税发〔2003〕3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17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认真组织学习。2003年12月2日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20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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