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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法[1995]08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27

京国税法〔1995〕0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5]0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项怀诚同志的讲话对于新税制执法检查以及今后的新税制执法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请各单位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结合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和市局京国税[1995]053号、054号两个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总局要求,今后税制执法检查将成为法制部门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局应进一步重视加强法制工作,选调即懂法律、又懂税收业务的骨干充实法制科。未设置法制科(包括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的,应有一名办公室主任分管法制工作,并配备2—3名专职法制干部。同时努力创造条件,适时设置法制科。

1995年3月20日

 

附 件: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同志在全国新税制执法检查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武汉市税务局违反国家统一税法擅自制定下发120条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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