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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外[1994]513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个批复文件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33

京税外〔1994〕5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18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个批复文件的通知

京税外[1994]51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83号《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88号《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以及国税函发[1994]389号《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83号

北京市税务局:

    近接你局询问,从事搬家、搬运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7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88号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西安市税务局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的业务,这类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4年7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89号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西安市税务局询问,国税发[1992]109号《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二项第(一)所规定的“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是否包括专门从事电梯安装、地面铺装等业务。经研究明确如下:

    《通知》第二项所述“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的企业,包括:

    一、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

    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199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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