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6]517号
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房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5]40号)收悉。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该公司2004年修订后的章程规定,鉴于飞机维修公司过去所取得成绩以及员工所做出的贡献,双方股东同意,在公司赢利的年度内,同时在股东就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能获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下,为公司中方员工提供总额为3.4亿人民币的一次性福利补贴,但为尽量降低给公司带来的额外财务负担,上述资金的分配期限应当为10年。后该公司又根据章程的上述规定制定了《Ameco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明确对未享受福利房或住房未达到该公司规定标准的职工分10年发放住房现金补贴。上述实施方案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审核批准。
关于对该公司上述住房补贴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决议实际发放的上述职工住房现金补贴,可作为支付给职工的工薪报酬在计算该公司发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与该公司具有相同情况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可按此原则办理。
2006年10月23日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 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通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的后续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取消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批准的后续管理